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强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

作者:奶粉智库网
2022-06-06

奶粉智库网讯,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后陆续公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比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此外,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如此次修订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规定》第九条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


为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规定》第十三条对网络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另外,《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而不属于价格欺诈的情形,《规定》在第二十一条做了规定: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责任编辑:利佳洵)

来自:奶粉智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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