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新规即将实施,母婴店再不重视或将被重罚!

作者:海瑜
2022-01-13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末附原文链接),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规中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还特别强调了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


所谓特殊食品,指的是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保健食品,母婴店作为这类食品的销售主体,有许多执行细节需要关注。


新规发布

这三点母婴店要注意


01 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文末附检查要点表)


微信图片_20220113091602.jpg

图片来自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中特别指出禁止特殊食品、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尤其是在2020年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事件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混放销售及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的不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此次新《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将禁止混放列入重点常规检查项目,并可能采用飞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抽查。各母婴店一定要注意此细节。


02 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门店需要配合的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中特别说明: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03 检查处罚原则及公示情况


针对检查处罚,新《监督管理办法》中,延长了检查结果公开时间并明确了公开方式: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如若撕毁、涂改或未按要求保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注意,新的办法中提到以下两种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的《监督管理办法》中,新增从重从严和从轻处罚的原则,比如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1年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则从重从严处罚,前文提到的两种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总的来说,新办法综合考虑了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保证松严有度,这也体现了强法制之外的人性化。


特殊食品管理趋严

门店需加大关注度


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并行,特殊食品管理愈发严格。其实2021年,除了新《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全国特殊食品经营做出了规范性监督管理外,某些地方政策更加严格。


例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全国首个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要求特殊食品专营店应设立专门的区域或柜台用于陈列和销售各类特殊食品,各类食品都需要设置提示牌并禁止混放,甚至提示牌及字体颜色都有规定。除了济南,上海广州等也增加了对特殊食品规范管理力度,特殊食品管理规范越来越严格是趋势,但小编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店员、店长对目前的监督管理政策敏感度并不高,如果某天“飞行检查”真的降临门店,我们是否能够合理合法应对,不受警告或处罚,这是每个门店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下监督检查要点表为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发布版本,暂时按照此版本执行,如有新版,营养智库也会持续跟进:


微信图片_20220113091609.jpg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任何关于营养、营养品的问题,欢迎在文末留言,营养智库希望能为您创作有价值的内容!觉得有用的话记得转发、点赞、留言哦~


微信图片_20211215113956.jpg

来自:营养智库
分享
0
相关文章
我要评价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用户评论
小程序
个人中心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