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智库网讯,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共八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明确备案办理要求。《公告》第一、二、四条提出备案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明确强调以下四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应当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二是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同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三是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四是已经受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告》第三、五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明确强调《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因此,市场主体在备案前,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如不得与不同市场主体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公告》第六、七、八条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办理及监管相关程序要求,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强化信用监管。
奶粉智库网注意到,在《公告》的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中,经营者经营种类和提交文件资料目录选项中,特殊食品均罗列其中,这说明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特殊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的销售也同样由许可改备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