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陈宁透露,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9月底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他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包括关于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范、对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范和关于母乳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
从活动现场获得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看,7月31日公布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称《草案修改建议稿》)有明显调整。
与《草案修改建议稿》相比,《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减少为三十条;对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方面,对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增加了“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这一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于哺乳期安全用药的规定,“哺乳期妇女患病就医时,医护人员应当指导其继续进行母乳喂养,但母乳喂养对疾病治疗、愈后康复、婴幼儿健康确有影响的除外。哺乳期妇女需要用药的,医生应当优先推荐使用哺乳期安全用药。”
对于母乳哺育设施的监督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用于补助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女职工产假和哺乳假期间的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和奖励假等,在规定假期内视同正常劳动并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同时,《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申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双方协商决定。”
对于社会上引发的该条例出台可能限制哺乳妈妈母乳喂养自由的担忧,陈宁表示,条例的立法目的不是着重去规范和监督妈妈们的母乳喂养,而是监督和督促全社会的不同主题承担起各自不同的责任,为促进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