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六类公共场所需建母婴室 未按规定设置最高罚5万

作者:罗仕
2019-12-13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获悉,《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广州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未按规定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条例》明确, 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一)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商业经营场所。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儿科专科医院应当建设母婴室。新建前两款规定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鼓励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

此外,《条例》还明确,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来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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