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店注意了!这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2种特重要!

作者:婴童智库
2025-02-11

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其中有2条,母婴店尤其需要注意!婴童智库和大家一起细读具体内容。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于2月7日发布两个《清单》。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清单(8种)


首先,所有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0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0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0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0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6.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7.“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8.“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轻微免罚清单(4种)


首先,所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0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0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03.“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04.“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此外,两个《清单》中明确指出:


1.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3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4.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规定更加“人性化”,但母婴店仍需强自律


然而,对于与婴幼儿健康息息相关的母婴行业而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绝不是放松监管的信号,更不是“免罚金牌”。婴童智库格外提醒大家,母婴店更应以此为契机,加强自律,守住安全底线。


其一,相关规定宽严相济,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同时,也可以避免对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处罚而引发的社会不满和矛盾。目的是更好地帮助、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


其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等于“放任不管”。两个《清单》明确规定了适用“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例如: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母婴店可以心存侥幸,钻政策的空子。监管部门依然会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管,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销售过期奶粉、假冒伪劣产品等,依然会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其三,母婴店更应强化主体责任。母婴行业关系着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容不得半点马虎。两个《清单》的出台,实际上是对母婴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2.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杜绝销售过期、假冒伪劣产品。3.提升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科学的育儿指导,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最后附上两个《清单》(完整版):

来自:婴童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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