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作者:
2020-02-21

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畜牧兽 医局组织开展 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关工作 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1.监测区域和内容。

覆盖北京、天津等 30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共抽样监测 9300 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 2 次进行(监测计划分 配见附表 4–1)。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监测任务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 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 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 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 M1、 铅、铬、汞和砷。

2.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应于 6 月 20 日和 10 月 20 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 完成网上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心(北京)应分别于 7 月 10 日和 11 月 10 日前组织专家完  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区域和内容。

覆盖河北、辽宁等 12 个省(自治 区)。全年共监测 321 批次生鲜乳样品,在 10 月前进行(监 测计划分配见附表 4–2)。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 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 酶、黄曲霉素 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

2.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应于 10 月 20 日前将抽检工 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报送。 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于 11 月 10 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 果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

1.监测区域和内容。

覆盖浙江、甘肃等 28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共抽检 2130 批次 生鲜乳样品,在 5 月、7 月和 10 月分 3 次进行(监测计划 分配见附表 4–3)。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 车。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 1:1, 其中 5%–10%的抽检对象由我畜牧兽医局指定。样品检测项 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 M1、铅、 铬、汞、砷。 

2.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应于 5 月 20 日、7 月 20 日、10 月 20 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 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系统”完成网上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 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 6 月 10 日、8 月 10 日、11 月 10 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 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监测方式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 测、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均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1.现场检查。

各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 乳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 场检查由任务承担单位和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 完成。 

2.抽样检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 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 4 份平行样。其中 1 份留给 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 份用于检测,1 份用于异议复 检,1 份用于结果复核。有关生鲜乳抽样、检测和判定工作, 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任务 承担单位与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 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或受检单位送样。

二、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抽查区域和内容 

抽查辽宁、河南、陕西、甘肃和江苏 5 省。全年共抽检 100 批次生鲜乳样品,每省各 20 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 曲霉素 M1、铅、铬、汞和砷。 

(二)监督抽查方式 

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抽查对象与 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我部畜牧兽 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名单发送至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抽查人员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双随机要求 选派。生鲜乳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结果等监督抽查 事项信息予以公开。 

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 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生鲜乳监督抽查的 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 

(三)执法查处 

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样品,抽查对象所在地县 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 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监督抽查在 5–7 月进行。各检测承担单位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盖章 后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党政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 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 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鲜乳监测计划,实行收购站 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确保辖区 内颁发证照(备案许可)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 资质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 公开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行为。跨省营运运输 车,既受发证地行政机关监管,也受营运地行政机关监管。 严防不合格乳流向市场。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承担检测 任务单位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禁添加行为,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三)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效率 

各地要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 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 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 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加强监管监测工作软硬 件条件建设,全面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 证明》在线出证,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开展“生鲜乳移动 抽样终端”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移动终端”应用 试点,提高监管监测工作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加快生鲜乳 质量安全大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为监管 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保障监管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本通知下达的生鲜乳监测任务所需经费由我部 2020 年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我部委托农业农村 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承担监测任务 单位的检测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监测 工作需要,参加监测技术培训,完善仪器设备配置,提高监 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 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 完成监测任务,请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前将本省 2020 年生 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备案。

四、其他事项 

有关《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有 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和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文书、统计表,请通过“生鲜乳质量安 全监测系统”下载。具体事项咨询请与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 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联系(电话:010-62818802, 传真:010-62897587,电子邮件:mrt8802@126.com) 

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生鲜乳收购站运输 车监督管理系统》和“生鲜乳移动抽样终端”的使用,请联系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电话:010–62160212, 传真:010–62160213,电子邮件:67513193 @qq.com)。



来自: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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