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代购奶粉案上榜

作者:新浪财经
2019-09-03

2019年9月3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发布该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白皮书指出,以代购名义大量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比较普遍。

上海法院对涉食品安全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中,上海三中院管辖全市重大危害食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以及由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发生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的一审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上海三中院管辖发生在本市的重大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及经上铁法院审理后的二审案件。

白皮书显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各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一审案件59件、二审案件7件;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一审案件1060件、二审案件109件。

涉案食品种类繁多,涉及日常生活消费各个方面,包括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酱、调味品、茶叶、巧克力等,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多发,相关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五成以上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

在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例代购奶粉案上榜。

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原告徐某某分三次在邵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共计4,680元的日本明治固体奶粉。涉案商品外包装未见有中文标签。徐某某以所购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邵某退回徐某某货款4680元,赔偿46800元,徐某某退还所购奶粉。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皮书显示,在以代购名义大量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的案件中,食品经营者多主张其系“代购”食品而非销售食品。但“代购”应当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现货销售进口食品等仍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上海三中院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上海三中院在白皮书中指出,案件还反映出部分违法犯罪人员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可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白皮书显示,通过目前的数据分析,发生在网购渠道的涉食品安全案件数量大于实体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实际经营主体与入网登记证照主体不一致、已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公开销售、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自制食品、违规销售保健食品等现象,反映出第三方网购平台在食品销售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也反映出第三方网购平台在落实监管责任、履行监管义务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和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白皮书建议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执法办案机关的监督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做好食品安全宣传等。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上海三中院将继续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妥善处理涉食品安全纠纷,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自: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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